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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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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2〕 号 (1)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基础环节,对于指导帮助考生报考和规范招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确定考试科目和内容等方面的作用,科学、规范、及时做好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内容导航

学术学位专业要求

专业学位专业要求

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

命题及考试大纲编制单位

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

专业目录采集程序和时间

 

一、招生计划安排

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各招生单位暂按2012年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安排,并按《招生工作通知》精神,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招生学科、专业要求

(一)学术学位

1.招生单位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各单位在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时,除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外,其他学科均须严格使用《2013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附件1)中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

3.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代码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4.交叉学科代码编制规则:代码前四位为交叉学科所涉及一级学科(一个或多个)代码,第五位为“J”,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专业名称使用交叉学科名称。

(二)专业学位

1.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

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批准增设了全科医学领域,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积极安排好全科医学的招生计划,努力做好全科医学的考试招生工作。2013年全科医学考试科目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统一要求进行设置,国家对全科医学领域实行单独划线。

2.招生单位在招生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3.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2013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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