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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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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对拟录取考生经过公示7天后完成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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