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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政治思修法基考点预测: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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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目标和内在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决不搞西方国家少数人主导的精英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充分利用每年12月4日这一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二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学习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并带头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做宪法实施的表率。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与西方宪政划清界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的基础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而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下的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而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分权制衡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2)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公平正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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