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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知识点小结:西周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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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 想。西周主张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时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 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吕刑

  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 据以剖析《吕刑》。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四、周公制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是氏族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守的习惯,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氏族成员间的等级分化,礼所体现的 阶级意志越来越显著。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时代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尊卑地位的法。

  孔子云:“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说明“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摄政期间,深切认识到礼的社会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 公制礼”的记载。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通过制礼,周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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