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免生管理办法:接收 |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教学质量优秀。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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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生招生比例 |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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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生管理办法:管理与监督 |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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