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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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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此,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意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出台《意见》非常必要:

  一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6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大学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三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2、《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从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从研究起草到五部门联合发布,用了一年的时间。总结《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情况,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高度吻合。新闻媒体以“深化教育改革激发更大活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简除烦苛,给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等为标题,对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进行集中报道,引起了高等领域广泛的拥护和高度的认同,希望尽快出台放管服文件,大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为教学和科研减负松绑,激发活力、创造动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二是对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识。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沟通和协调相关改革思路与举措,《意见》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各部门对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均表示理解与支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

  三是与有关改革文件有机衔接。《意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中央层面已经出台的新文件的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地方已经先行推进的改革举措的关系,处理好创新改革与现行体制、管理方式的过渡衔接关系。关于科研、采购、外事等方面,近期已经发布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调整了内容定位,不再重复规定。

  四是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和亮点多。《意见》既有突破性的改革,也有现行政策的完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明确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标志着完全取消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意见》还对学科专业、进人用人、薪酬、经费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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