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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暂停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2017-04-01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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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将更加严格,同时将严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今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下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证学位授权质量。

  新增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

  根据《办法》,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则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

  《办法》规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若存在:“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为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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