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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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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 2017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793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273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为520人。2018年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8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在40%左右,可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校级:

  1.校长基金:资助科研创新和贫困在校生。

  2.发表SCI论文奖励:在我校规定的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按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通过评选获得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

  4.三助工勤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工勤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一)临床医学(学术学位,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年制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普通全日制医学学士临床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1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学习形式毕业生无论是否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基础医学各专业、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人类)、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接受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理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各专业仅接受医学类或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六)药学各专业接受药学类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药理学可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均不接受非药学类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七)护理学专业接受护理学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食品科学与工程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兽医专业接受动物医学类或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一)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遗传学(动物)、微生物学专业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第九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同等学力考生尚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复试时核验成绩单,总分425分及以上)。

  (二)初试合格参加复试者,须加试两门复试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

  第十条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及综合科目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如下:

  (一)护理综合: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兽医基础:兽医药理学及动物病理学。

  (三)药学综合(一):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天然药物化学。

  (四)卫生综合: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及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五)医学综合: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及外科学(总论部分)。

  (六)口腔综合一: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及口腔修复学。

  (七)生物综合一:生理学、生物化学及细胞生物学。

  (八)生物综合二:动物生理学及动物生物化学。

  (九)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及中医内科学。

  (十)兽医学:畜禽传染病的防治、畜禽常见内科病的防治。

  (十一)食品化学

  (十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十三)生理学

  (十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十五)细胞生物学

  (十六)兽医免疫学

  (十七)伦理学原理

  (十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十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十)食品微生物学

  命题科目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无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五章 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七条 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两门复试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备选科目复试时通知。不论何种情况,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 调剂

  第二十条 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八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报名时无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 学制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兽医专业学位学制两年外,其余专业学制三年。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 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939 0416-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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