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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硕士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附: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四章:报名 

  第五章:命题        第六章:初试 

  第七章:评卷        第八章:复试 

  第九章:调剂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一章:录取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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