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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接收研究生推免管理办法
2015-07-1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2011﹞18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所)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院系所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院(系、所)应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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