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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刑法学(三)


  一、刑法学考查目标

  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通过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7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学共发生了44处变化,主要变化为:

  第一章绪论,删除了归属于"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之下的"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虽然删除了这两个考点,但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本身的考查范围包括被删除的考点,所以只是考点表达的精简,考试范围没有变化。

  第二章犯罪概念,增加了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第三章犯罪构成,在考点内容层面,首先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考点具体罗列出来;其次增加"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但具体考点内容没有明确变化;再次增加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6版《考试分析》中存在这部分内容,新版大纲只是把考点独立出来;最后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一考点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梳理。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首先章节体例发生变化,在16年考试大纲中,此内容为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7年大纲中调整为第四章正当化事由,内容上增加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本章核心考点框架没有变化,但是删除了犯罪既遂的形态、对既遂犯的处罚、对预备犯的处罚、对未遂犯的处罚、犯罪中止的分类、对中止犯的处罚之下的具体内容考点。此章节的变化并不影响考试的具体范围,只是对考点的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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