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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高校教师兼职要有科学细则
2017-10-17
中国教育报


  关于高校教师兼职,我们既不能因微观层面可能出现问题而否定宏观的方向,也不能因宏观“方向正确”就忽视微观层面的操作,而是既要更好发挥政策善意,让人才的知识价值得到更好体现,也要制定好激励和约束机制。

  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增加收入。

  这是在去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之后地方所出台的更进一步的实施意见,当时也引发过一轮热议:既有人为“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制度设计点赞;也有人担心若过度鼓励兼职,很可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对此,首先应从宏观战略层面来思考。如今,人才和科技已成为中国在世界竞争格局中极其重要的因素,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国家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和科技实力的竞争。改革开放将近40年,中国已经依靠连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而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以往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以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以及庞大的“人口红利”为支撑,难以一直高速延续下去。因此,下一波的经济增长更多要靠科技创新和“人才红利”。说得具体点,“人才红利”主要来源就是科研人员和兼具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职能的高校教师。从宏观角度来看,无论是中办、国办还是安徽省的《意见》,实际上都是希望最大程度地激发人才活力,让知识、人才和市场之间顺畅连接。

  但之前因计划经济等历史原因,存在一个较为明显的瓶颈,就是大量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他们由单位培养、由单位安排从事科研或者教学工作、接受单位管理,不但编制归单位“所有”,其研究成果等也常常归单位“所有”。这导致了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知识转化的消极性,个人知识产权价值亟须得到更多尊重。因此,《意见》除了明确兼职兼薪之外,还有股权、期权、红利等,目的都是明确个人对于知识所拥有的产权价值,从而让“人才红利”得到最大化。从这个层面来看,“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符合知识的市场回报逻辑,让科研人员获得更合理报酬的同时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其推行乃大势所需、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这个问题也要从微观层面来思考。虽说是大势所需,但若具体设计不合理,好的政策可能会异化和走偏。例如,《意见》提出“适度”兼职兼薪,但到底如何“适度”?拿高校教师为例,大学的三大基本职能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这些职能主要依靠高校教师来履行,“适度”兼职则意味着社会服务的职能会加强。那么,怎么“适度”处理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呢?培养人才本乃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如今的评价机制普遍重科研,在这种前提下,安心教学的老师已然不多。那么,在允许甚至鼓励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教师本职工作不受影响,怎么保证学生群体的利益呢?

  再比如,如何厘清公私边界?在高校教师兼职或者创业并未“合法化”时,有些接了很多项目的高校老师俨然就是“老板”。那么,“合法化”之后,这些情况会不会变本加厉呢?又如何保障制度真正合法、合理地运行?国家层面的《意见》不可能细化到一揽子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因此地方层面的《意见》就必须指向更为具体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有更多的监督机制和配套措施。更重要的是,科研单位和高校应在此《意见》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内部的考核、评价体系,让科研人员和教师在专注本职工作和兼顾社会兼职这两者之间能有更加合理、科学的制衡,实现理性选择。

  我们既不能因微观层面可能出现问题而否定宏观的战略方向,也不能因宏观“方向正确”就忽视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而是既要更好发挥政策善意,让人才的知识价值得到更好体现,也要制定好激励和约束机制,才不辜负政策善意,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偏。

  (作者:陈先哲,系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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