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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免费”变“公费”,有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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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做了系统全面规定。

  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标志着我国师范生“免费教育”升级为“公费教育”。

  《办法》指出,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不仅是在选拔录取上有调整,《办法》在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等方面也做出全面规定: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种种规定,旨在增强师范生就读师范、毕业后当老师的自豪感。

  培养“四有好老师”的关键制度

  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截至2017年,已累计招收免费师范生10.1万人,在校就读3.1万人,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学任教,许多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实现了接收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毕业生“零的突破”。该举措为地方源源不断补充了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教师。

  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达成了制度探索、积累经验、示范引领的预期目标,在优化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完善优秀生源吸引激励政策等方面发挥了补短板、促公平的导向作用,带动了28个省(区、市)实施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培养补充4万余名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在改善和均衡薄弱地区师资配置、帮助寒门学子圆大学梦等方面社会效果显著。

  部属师大师范生是中小学教师补充的优质来源,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重要的源头活水。当前,人民对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向往迫切,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有了更高期待。面对新方位、新征程、新使命,师范生免费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成为当务之急,更是焕发政策生命力的长久之需。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履约任教服务期调整为6年”,做出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的决策部署。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研制出台《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的一项改革举措,更是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的一项关键制度。

  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为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推进公费师范生严格按照协议履约任教,《办法》提出了保证入编入岗、集中优质资源培养、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等重点举措。

  保证入编入岗。教育部加强招生工作指导,做好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测算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空编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避免招生与岗位需求脱节而造成无法入编的情况。

  要求各地统筹调剂使用省内事业编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采取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方法,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实行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有编有岗。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完善公费师范生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把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招聘就业、入编入岗、经费保障等工作环节抓紧抓实抓好。

  集中优质资源培养。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国家教师教育基地等举措,完善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技能竞赛,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落实“双导师”制度和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集中最优质资源进行培养,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师范生作为国家公费培养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通过适时调整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享受非义务性奖学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引导社会各界出资奖励等方面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从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过渡到“公费教育”,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各地可探索免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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