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详情如下:
财教[2013]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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