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部署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招生单位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指导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3.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规范。
4.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办理有关录取结果备案手续。
5.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受理考生对招生单位的投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导监督所属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组织、规范录取、信息公开、受理申诉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处理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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