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后,向所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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