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调整办法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经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决定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军队系统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意见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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