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和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问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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