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在1997 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 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罪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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