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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学考研热点:现金贷监管七大原则出题点


  12月1日,在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回答记者关于现金贷、网络小贷的提问时表示,此前P2P开展现金贷业务已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现金贷业务会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相关整治要求将于近期形成文件下发。"文件很快会跟大家见面,很快。"就在当天晚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正式下发。

  冯燕表示,现金贷业务复杂,涉及机构主题较多,下一步将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冯燕介绍,在机构层面,主要从纠偏网络小贷、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完善P2P现金贷业务监管、打击取缔非持牌放贷机构等四个维度来进行规范。同时将按照问题导向原则,采取负面清单形式管理。

  在业务层面,主要降低高息费、打击不当催收、严禁多头借贷、以贷养贷推高杠杆和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这些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和风险底线,尽快遏制现金贷无序增长势头。

  考研出题点

  在经济学考研中,跨考教育郑炳老师告诉大家现金贷不会单独出题,只需稍作了解。在我国,发放贷款的主要是各大银行,并且集中于对企业的大额贷款,针对个人的贷款则由于征信等问题,一直发展缓慢,直至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带动了消费信贷等的兴起,而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兴起就像是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大额信贷业务市场基本上已经被银行分完,而小的信贷公司则在夹缝中反而也蓬勃发展起来。

  背景知识补充

  现金贷,是指一般为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小额现金贷款。具有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利率高、没有明确用途等特点。现金贷与传统的消费金融业务有所不同,它借鉴了国外"发薪日贷款"的模式,所谓的发薪日贷款是指7-30天1000元以下的(美国一般在100-1000美元)个人短期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下个月工资发放之前的短期资金周转。不过现金贷和"发薪日贷款"还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贷款首先需要抵押物,就算不用抵押物,至少也要证明还款能力。但是现金贷:现金贷借款用途不明确;不需要抵押物;不需要证明还款来源;只要在平台申请80%能通过审核放款。

  使用现金贷的人群,一种是年轻蓝领、低收入白领或者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另一种是中国庞大的三四线城市普通职工。现金贷作为短期信用贷款,对借款人而言有非常多的优点。相对于银行对于贷款的各种限制,现金贷对于那些只想借些小钱解决燃眉之急的人来说再方便不过了。

  在这个行业中,有许多高危用户,这些人大多会逾期还款、赖账,甚至骗贷,而比他们更为优质的用户则用高额的利息为这群"老赖"买单。对于现金贷公司而言,只要收到的额利息金额大于贷款出去的金额,那么就是盈利。

  总的来说,目前现金贷业务在服务长尾人群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欺骗侵犯个人问题也比较普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在社会风险方面,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普遍缺失。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快速做大业务规模,一些机构进行掠夺式放贷,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群体。加之超高利率和收费,容易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于是相关监管部门也在考虑修订10年前制定的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核心思想有:

  第一,普惠金融也是金融,必须实施准入管理,必须要有规制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金融;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现金贷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机构纠偏和行为纠偏并重,疏堵结合,综合施策;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框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中央部门,统筹部署各地金融办等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央、地连动和部门协同。

  具体而言,有以下要点:

  第一,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没有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于无照经营,必须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不同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应当具有相对的公平性,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准入,全国性经营的模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严重不公平性。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规则。

  第三,关于行为监管,制定负面清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的成本,包括利息也包括其他的收费,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审慎把握借款人和各项贷款的条件,不得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的行为;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盗取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第四,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的审慎管理。今年以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通过国内金融产品放大杠杆,不仅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还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体系里的扩散与传染。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比例,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当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暂时按照当地表内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例来进行管理,对于超过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压缩规模的计划,限期内达到有关比率的要求。

  第五,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发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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