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规则明确、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1.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定各单位调剂工作办法,统筹调配招生名额,审批各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2.各单位组织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开展相应考核工作。
3.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
4.各单位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和《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的规定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工作实施
(一)复试比例
我校执行教育部制定的《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实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上线考生不足招生计划的,按实际上线人数安排复试。我校不接受破格复试。
(二)复试方式及内容
1.专业课测试
形式为笔试或实践能力考核,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5至3小时。各单位根据《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科目确定测试内容。
2.面试
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和综合能力面试所占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1)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满分为50分。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增加第二外国语的口语和听力测试。
(2)综合能力面试
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面试全面考查考生的既往学业表现及潜在能力素质。对专业学位考生应重点考查其职业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以及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各单位在面试中应组织思政工作相关人员与考生面谈,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4.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是否跨学科由各单位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在复试之前应按照《专业目录》公布的科目严格进行加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均为笔试,时间为每科1.5至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可以不加试。
5.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考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式为开卷笔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2小时,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6.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在研究生招生复试阶段开展体检工作的通知》,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单位和校医院联合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各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生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审查考生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资格。
(三)成绩计算方法
1.考生复试成绩=专业课测试成绩+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仅限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
考生的复试成绩中,专业课测试成绩低于60分,或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低于30分,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低于60分,均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考生最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调剂复试
(一)调剂基本条件
1.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管理类联考考生可互相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各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7.我校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民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士兵计划”)和单独考试考生调剂。
(二)调剂服务系统
校内调剂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及校外调剂考生(初试未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通过“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申请,经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未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一律无效。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调剂需求,在“调剂服务系统”中统一设置我校所有拟接收调剂专业的开通与关闭时间。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按已公布的调剂工作办法从申请调剂的考生中遴选参加复试考生。及时通过“调剂服务系统”通知考生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五、拟录取名单确定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各单位的拟录取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各单位根据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本校一志愿考生按最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调剂考生单独排序,按最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3.参加复试且合格,但未被录取的本校一志愿考生按最终成绩排序,后期学校若有名额调整,将按排序依次录取(已通过“调剂服务系统”被其他学校“待录取”且未在我校规定时限解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4.若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其名额可由各单位按该专业其他考生的初试成绩依次递补。各单位须做好自愿放弃复试资格考生的记录。
5.全部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单位须将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录取名单报研招办。
6.复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需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名单,公布内容包括:拟录取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考生最终成绩,对调剂考生、单独考试、少民计划、士兵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注明。
7.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研招办将对全校拟录取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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