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另文规定。
第四十六条 2024年我校珠海校区住宿新生的相关学院原则上与2023年一致,广州三校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院因搬迁、人才培养、实验、实习等原因,入学后培养及住宿所在校区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以学校安排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简章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招生专业目录
序号 |
学院代码 |
学院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研究方向 |
1 |
001 |
经济学院 |
025100 |
金融 |
不分方向 |
2 |
001 |
经济学院 |
025200 |
应用统计 |
不分方向 |
3 |
001 |
经济学院 |
025300 |
税务 |
不分方向 |
4 |
003 |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030103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不分方向 |
5 |
004 |
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 |
030200 |
政治学 |
不分方向 |
6 |
005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030505 |
思想政治教育 |
不分方向 |
7 |
008 |
外国语学院 |
055101 |
英语笔译 |
不分方向 |
8 |
009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055200 |
新闻与传播 |
不分方向 |
9 |
010 |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
025200 |
应用统计 |
不分方向 |
10 |
010 |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
085400 |
电子信息 |
不分方向 |
11 |
013 |
管理学院 |
120201 |
会计学 |
不分方向 |
12 |
013 |
管理学院 |
120202 |
企业管理 |
不分方向 |
13 |
032 |
中医学院 |
105701 |
中医内科学 |
不分方向 |
14 |
032 |
中医学院 |
105709 |
中西医结合临床 |
不分方向 |
15 |
033 |
口腔医学院 |
105200 |
口腔医学 |
不分方向 |
16 |
016 |
第一临床医学院 |
105101 |
内科学 |
不分方向 |
17 |
016 |
第一临床医学院 |
105123 |
放射影像学 |
不分方向 |
18 |
016 |
第一临床医学院 |
105111 |
外科学 |
不分方向 |
19 |
019 |
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 |
120401 |
行政管理 |
不分方向 |
20 |
043 |
护理学院 |
105400 |
护理 |
不分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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