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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考生应试守则规则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

2、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未带准考证或身份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3、在答题纸上答题,要求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涂,要求用2B铅笔,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的填写要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寻呼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4、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播放或宣读“考场指令”(考试注意事项)时间。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的要求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在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90分钟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交出所有考试材料,由监考人员验收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可以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6、在正式答题前,考生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

7、考生在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8、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9、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考生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0、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考生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11、答案必须做在指定位置上,做在其它位置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卡)收齐,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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