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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列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市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斥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同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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