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通知,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新版目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新版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需按照新版目录开展对应调整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通知。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结果,2023年下半年启动的新一轮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按新版目录进行。在校生及2022年启动招生、2023年9月入学学生的培养仍按原学科专业执行。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2022年)
说 明
一、《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专业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基础上编制形成的。
三、本目录中学科门类代码为两位阿拉伯数字,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代码第三位从“5”开始的为专业学位类别。
四、除交叉学科门类外,各一级学科按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五、专业学位类别按其名称授予学位。名称后加“*”的仅可授硕士专业学位,其他可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六、本目录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01 哲学
0101 哲学
0151 应用伦理*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251 金融*
0252 应用统计*
0253 税务*
0254 国际商务*
0255 保险*
0256 资产评估*
0258 数字经济*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307 中共党史党建学
0308 纪检监察学
0351 法律
0352 社会工作
0353 警务*
0354 知识产权*
0355 国际事务*
04 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451 教育
0452 体育
0453 国际中文教育
0454 应用心理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551 翻译
0552 新闻与传播*
0553 出版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651 博物馆*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751 气象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管理学学位)
0838 公安技术
0839 网络空间安全
0851 建筑*
0853 城乡规划*
0854 电子信息
0855 机械
0856 材料与化工
0857 资源与环境
0858 能源动力
0859 土木水利
0860 生物与医药
0861 交通运输
0862 风景园林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0910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
0951 农业
0952 兽医
0954 林业
0955 食品与营养*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1)
1003 口腔医学(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2)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5)
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1 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2 法医学
1053 公共卫生
1054 护理*
1056 中药*
1057 中医
1058 医学技术
1059 针灸*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联合作战学
1104 军兵种作战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7 军事后勤学
1108 军事装备学
1109 军事管理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111 军事智能
1152 联合作战指挥*
1153 军兵种作战指挥*
1154 作战指挥保障*
1155 战时政治工作*
1156 后勤与装备保障*
1157 军事训练与管理*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学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学
1205 信息资源管理
1251 工商管理*
1252 公共管理*
1253 会计
1254 旅游管理*
1255 图书情报*
1256 工程管理*
1257 审计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
1352 音乐
1353 舞蹈
1354 戏剧与影视
1355 戏曲与曲艺
1356 美术与书法
1357 设计
14 交叉学科
1401 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学、工学学位)
1402 国家安全学(可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
1403 设计学(可授工学、艺术学学位)
1404 遥感科学与技术(可授理学、工学学位)
1405 智能科学与技术(可授理学、工学学位)
1406 纳米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学、工学学位)
1407 区域国别学(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
1451 文物
1452 密码*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规范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模式,构建放管结合、设置规范、动态调整的目录管理新机制,逐步向指导性、统计性目录转变,完善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惯例。
第七条 学科门类保持相对稳定。学科门类的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新增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采取先试点后编入目录的方式进行设置。
(一)一级学科设置须体现知识分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2. 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
3. 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及其他培养支撑条件;
4. 社会对本学科培养的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主要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人才的培养规格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要求;
3. 具有比较广泛的社会需求。
(三)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主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培养某一职业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对知识、技术、创新能力有较高要求;
3. 具有较大且稳定的博士层次人才需求;
4. 原则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的基础。
第九条 试点设置分自主设置和指定设置两种方式。
(一)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试点设置工作。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订本单位自主设置办法,依规进行试点设置工作。其自主设置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开展试点设置工作。经征求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确定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并组织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试点设置工作。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可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需征求有关教职工意见,在履行相关校内程序后,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重大变化或试点效果,可撤销已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被撤销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第十一条 试点设置与撤销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编入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点设置单位不少于3所、毕业生不少于3届、就业需求旺盛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可由试点设置单位联合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或相关部门、学术团体、行业组织,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联合行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编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更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进行。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退出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知识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变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提出退出草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从目录中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调整至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对于社会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方式继续开展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目录每5年修订一次。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目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3年统计编制一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每年统计公布。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现本学科专业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名称相同。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门类,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中间两位代表相应门类下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一级学科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从“51”开始顺序编排,最后两位代表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下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从“01”开始顺序编排。
第十七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编排,从现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目录编码之后顺排,并应在代码前标注大写英文字母“S”。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科学规范开展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健全机制,细化程序,保证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资源投入与配置力度,强化自我监督和管理,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避免同质化发展。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须按规定参加学位授权点核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建设效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自主设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设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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