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统一部署,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稳妥做好我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专业、各类别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成绩等,提出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方案,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在学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
二、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1.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在研究生部网站公布。
2.在各专业、各类别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结合各专业(或研究方向)的现有招生计划和相应的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按考生的初试成绩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3.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提前在研究生部网站公布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等信息)。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复试名单时进行备注说明。
三、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1.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对考生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1)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往届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原件(报考专业对学位有要求的考生)。
(4)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境外学校在读本科生,不能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5)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查验授课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8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英语成绩证明及学术论文。
(6)对于在读研究生,须查验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考生还应在录取前提供注销原学籍证明。
(7)对于在2024年入学之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查验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2.考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学院指定形式提交相应材料的PDF文件和纸质版文件。经审查,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初试成绩无效。
四、复试
1.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的学科专业和复试考生人数,结合实际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由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教学经验丰富、学术及外语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每个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
2.复试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既进行学业知识考核,也注重能力、素质和潜质的考查。要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3.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4.复试方式为现场复试,地点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复试可采取笔试、面试或笔试加面试等形式。复试的时间依不同专业而定,其中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可对考生组织多次复试。
5.复试综合各方面的考核情况所占复试成绩的比例将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酌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
6.学院安排复试督查巡视组及纪检人员全程参与复试,履行监督职能。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复试过程应指定专人做好文字记录。复试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研究生部妥善保管不少于1年。
五、调剂复试
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从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复试。具体调剂要求以各专业结合招生计划发布的调剂信息为准。
六、录取
1.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考生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复试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与学院、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非全日制考生被录取前告知相关管理规定,考生应予知晓。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院不承担责任。
七、投诉举报的处置
在研究生复试录取期间,针对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的投诉或举报,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调查处理。
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经调查认为需要取消考生复试成绩或拟录取资格的,应向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对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应及时向学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督促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及时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24年3月14日审议通过,即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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