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初试
(一)初试日期和时间
初试日期: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业务课二
六、资格审查
我校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请考生务必在进行网上报名前,详细阅读教育部规定,考生报名后及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对照我校对考生的报考条件要求,自审确认考生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凡违反规定要求者,将不予参加初试和复试,或取消录取资格,责任后果完全由考生个人承担。
七、复试、录取
复试时间将依照2018年国家研究生复试工作基本要求及我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复试方可被录取,复试内容包括:外语笔试、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含外语口语)等。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与初试科目相同(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备注)。加试为笔试形式,加试科目不及格,不予录取。
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录取
录取工作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按照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新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录取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九、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十、收费标准及奖助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精神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93号)的要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8000元/年,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学费10000元/年,其它专业学位硕士学费8000元/年。
依据国家、天津市及校级文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元/生/月,每年10个月);国家奖学金(2万元/生);学业奖学金100%覆盖在校生,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将获得8000元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在校生比例20%、40%、40%,设置8000元、6500元、5500元三个等级,奖励学习与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新生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可获得4000元/生;调剂被我校录取可获得2000元/生。学校还设立了“三助一辅”岗位(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等。
十一、信息公开
我校将遵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就招生录取工作进行信息公开。拟录取名单将于我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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