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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实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出现违反浙江大学校纪校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但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研究生: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税务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软件工程硕士。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高校定向培养计划""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研究生""国防生"及国家其它政策扶持的人才培养项目的在职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另设的专项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博士生10000元/学年,硕士生8000元/学年,按照学制年限奖励。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奖助政策奖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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