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复试录取组织管理,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畅通联系咨询通道,准确解读政策内容。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研究生的相关专业教师担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实行组长责任制。学院做好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工作,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所有参与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四)校院两级监察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巡查、有效监督,对复试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环节、重要岗位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三、复试工作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时间
2024年我校拟于3月下旬开展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4月28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报研究生处同意后组织实施,考生须及时查看相关学院网站通知。
(二)复试基本原则
1.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应符合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A类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生源充足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再划定复试分数线。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的专业除外)。
3.同一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相同的复试标准和分数线。
4.学校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共3人,面向部分全日制专业硕士进行招生。考生复试分数线在教育部规定的A类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础上,总分降50分、单科降15分。
5.各学院复试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处确认后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和初试各科成绩等,未经公布的考生不得录取。
6.学院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复试公平公正。考前要严格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严防“替考”。考中要采取“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督管理。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做详细记录,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1.我校各招生专业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同一招生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详见各学院后续通知。
2.复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科研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原则上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若设置笔试环节,相关命题、监考、阅卷等要求参照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各学院公布。
3.各招生学院通过对考生本科学业成绩、毕业论文、科研经历和成果等信息的审核,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考生在参加复试前需完成心理测试,测试时间和方式由学院公布。
4.会计(125300)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四)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时考生须与我校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履行诚信复试。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直至取消学历学位,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中各部分占比由各学院制定并公布。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40%,学院须在复试细则中明确。
2.考生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成绩组成,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总分折算成百分制×初试权重+复试成绩(百分制)×复试权重。
四、调剂工作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A区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符合调入学院的具体调剂原则和要求。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10.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工作要求
1.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2.学院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3.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学院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4.学院拟发复试通知、待录取通知的调剂考生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审批。
5.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
(三)调剂流程
1.根据专业需求及复试录取实际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调剂缺额、调剂要求等信息,并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和各学院网站发布调剂公告,说明接受调剂的专业和申请调剂的基本条件。
2.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3.调剂复试考生名单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后,由各学院负责对外公布。考生在接到同意调剂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同意调剂,否则视为放弃。
4.复试结束后,学院将复试合格同意拟录取的名单及时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学院再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给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信息。“待录取”通知一经考生确认,不再更改。
五、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要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一)各专业按照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相加后的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录取规则由各学院制定并提前公布。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开复试、分别排序,优先录取一志愿合格考生。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若有拟录取考生放弃或者有追加名额,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但已被其他招生单位待录取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非全日制或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和上报。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拟录取的考生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后两周内邮寄至相关学院。体检标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九)新生报到后,学院对其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及申诉渠道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及复试、调剂、录取等信息将按照上级部门规定,主动及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各学院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
嘉兴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s://yzw.zjxu.edu.cn/
各招生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https://yzw.zjxu.edu.cn/xylj.htm
(二)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咨询及申诉渠道。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投诉,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我校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
电子信箱:yjs@zjxu.edu.cn
电话:0573-83656666
通讯地址:嘉兴市广穹路899号嘉兴大学研招办
邮编:314001
在招生复试和录取环节,如发现有违纪问题的,请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纪检监察室受理电话:0573-83642345,邮箱:jbyts@zjxu.edu.cn。
七、其他
(一)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含调剂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向考生公布。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机构,应加强对学院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加强对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录取工作的检查管理。
(三)研究生处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全程监管,强化工作指导和规范性检查,统筹协调复试录取各环节及相关部门,为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参加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保证调剂、复试、录取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位,措施明确,客观公正。
(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开展巡视和督察,对违规违纪行为发挥监督执纪职能。对在复试录取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七)我校及相关招生学院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嘉兴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各招生学院官网、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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