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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知识点小结:婚姻的终止


  一、婚姻终止概述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将离婚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在离婚程序上,我国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这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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