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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资格。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统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知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计划目标、阶段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建议名单;

  (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发展规划制订,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的新方向、新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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