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调剂
1.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考生届时可关注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网站上关于调剂的相关通知了解我校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2.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可以联系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及录取。自2014年起,我校不再向考生的拟调剂院校提供自命题科目试卷等相关材料。
八、录取
1.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分别签定定向就业合同。
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时,须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全日制定向就业合同;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时,须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3.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学费及奖助学金
1.我校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收取学费,不论录取类别是非定向就业还是定向就业、培养方式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学费标准均为10000元/年(收费标准若有调整,以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书费、住宿费等杂费另计,住宿费约为4000元/年,住宿标准为2-3人间。
2.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校研究生设置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助学金面向非定向就业学生。同时,学院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为研究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及科研经费资助体系
(奖助金如有变化,以国家和我校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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