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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研考要诚信 作弊必将被严惩
2020-12-23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马明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28日举行。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相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考前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触及法律红线而抱憾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9月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研究生考试在内的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根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涉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还要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的相关法律条款,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前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前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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