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1、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
概念: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特征:
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
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
3、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性质相同的故意。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4、继续犯概念、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1)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
②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3)继续犯的法律意义:
①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犯罪,不法状态持续到何时与追诉时效无关,例如盗窃罪,行为人持有赃物5年以后,对其行为的追诉时效仍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②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甲绑架乙,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既遂之后继续扣押人质期间,人质对甲可实行正当防卫。
③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例如甲非法拘禁他人数日后,乙参与进来帮助实施看守行为。
5、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及特点(注意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原则两者的不同)
(1)概念:
①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②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③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④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特点:
①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②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③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④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6、保险诈骗罪
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入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①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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