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1、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2、罪过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罪过,即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无罪过无刑事责任,有罪过不一定有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罪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表明行为人具有犯罪的心理态度,故应对其危害行为进行谴责。无罪过,无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得主观归罪也不得客观归罪。原则: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例外:行为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状态的情况
(3)有罪过,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体要件,正当化事由等。
3、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是合法有益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假想的防卫"、"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前者可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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