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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告
2018-03-21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继续优化结构,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同等标准,实现协调共享发展。继续深化人才选拔机制改革,鼓励遵从规范、结合实际进行差异化探索。强化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考查,增强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化,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相关工作,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对考生的复试考核,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公开有关信息。

  三、招生计划

  见《武汉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四、划线原则

  (一)培养单位以招生计划为依据,结合生源情况(考生志愿、初试成绩等)划定本单位复试分数线。同一培养单位、同一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划定同一复试分数线。分数线既有总分要求,又有单科要求。原则上所有类别、学科、专业的复试分数线均不低于国家线。

  (二)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统筹考虑调剂生源情况划定复试分数线。

  (三)“单独考试”、“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各类专项计划由学校统一划线。

  五、复试要求

  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具体安排

  1.时间、地点:复试工作安排在2018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各培养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资格审查: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和准考证等,由培养单位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3.复试费用:复试费100元/人,由培养单位按校财务部有关规定收取。

  4.樱花开放期间,考生需凭身份证和复试通知进入校门和赏樱非核心区域。预计樱花开放期间校内游人较多,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三)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2.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3.综合面试(含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

  4.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和图书情报硕士的考生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毕业满两年的大专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按招生简章要求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且不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要求掌握。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成绩核算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加权后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和复试综合成绩均为百分制。复试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低于60分为合格,下同)。复试的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培养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同等学力、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评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初试总分加15分;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指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且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即:“双少”考生,不含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其复试基本分数线总分或单科可降低10分。

  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享受研究生招生加分政策后达到培养单位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于3月16日前联系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处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准予参加复试。

  (五)体检

  为保证录取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标准,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复试考生(含本校推免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外校推免生入学时须补办体检手续。

  复试体检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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