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剂
第十五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二)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三)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五)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调剂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应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细则,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确保科学性。
(二)学院要加强对调剂考生的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复试名单,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调剂基本要求和调剂细则的其他要求,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录取。学校认真做好调剂考生服务工作。
(三)调剂结束及时公布所有参加调剂复试考生的总成绩,及时按要求确定调剂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审核无误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报考学院、专业、学习方式,依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占60%,复试成绩占40%。
全国统考与单独考试(初试总分5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5+复试成绩×40%;
全国联考(初试总分300分):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60%÷3+复试成绩×40%。
(三)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通过官网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第十八条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
(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
(三)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六章 复试录取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方案
第十九条 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在研究生院官网公布复试实施细则、调剂细则。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不得擅自发布学校招考信息。学院须进一步完善本学院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和补充研究生导师介绍等相关信息,加大学院、学科(领域)和研究生导师的宣传力度,满足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专门值守接听考生咨询电话、受理网上问题反映,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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