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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复试考核要求。

  1.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2.其他相关要求。

  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要坚持复试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加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复试工作要求。

  1.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4.规范执行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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