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6日—27日举行。在此,真诚提醒参加国家级考试的考生,须认真了解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国家级考试的过程中,自觉守法,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部分考试作弊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列出《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今年我校考点不允许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2016年我校考点不允许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我校也不负责保管手机。请我校考点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进场,开考后一旦查出考生携带手机在考场内,一律认定为作弊。请考生务必注意。
三、凡是考试违纪或作弊,我校将通知考生单位
凡是我校考点考生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我校考点除了按照33号令或刑九修正案规定处理外,还将违纪事实通知考生单位。
四、提高警惕、谨防考试诈骗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教育部规定任何招生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考前辅导。我校未举办、也未委托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专业课辅导班),且不出售历年专业课试题。特提醒考生提高警惕,谨防诈骗,切勿亲信个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网站或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考前辅导的虚假信息。如发现违法线索,请您保存证据向我校纪委举报: 029—85310302。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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