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纲变化总结及复习建议
17年考试大纲刑法学部分相较于16年考试大纲产生了大量的考点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并没有伤筋动骨。在总则部分,大量的考点删除,都只是删除了具体内容层面的考点,只是一种考点精简,对具体的考试范围并没有影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仍然是以17年《考试分析》的具体内容为掌握知识的范围。同时某些增加的考点,比如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等,这样的内容在16年《考试分析》中是有具体讲解的,17年考试大纲只是将它们单独列出,称为独立考点,这种类型的新增考点对考试的影响同样很小。
而对复习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一些完全新增的内容:
一、第八章刑事责任。此章节为完全新增的内容。17版考试大纲对刑事责任的考察,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地位,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等几个方面。此一章节的内容需要考生重点复习,此章节的考点兼具客观题和主观题考察的可能。
二、刑法分则部分,17年考试大纲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具体考察的罪名做了一定的修改。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以上罪名都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突出变化,考生在复习当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能够掌握以上增加罪名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同时,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对罪名进行修改,但是17年考试大纲删除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几处罪名的删除有利于考生的复习,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减负。
对于17年考试大纲对刑法学部分的变化,考生需要认真将完全新增的内容学习一遍,同时在复习中,应以17年《考试分析》为最主要的参照。17年考试大纲完全新增的内容都具备在考试中考察的可能性,需要考生高度重视。但是除完全新增考点之外,章节体例的变化,对具体内容层面考点的变化,对考点的拆分合并,对考试本身没有太多影响,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紧扣《考试分析》具体内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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