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与《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奖助金(又称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基本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非定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和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标准见表1:
第四条 基本助学金最长资助年限:普通博士生4年,直博生5年,硕士生2年10个月;在资助年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需按年度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获得基本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完成各阶段的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任务,如有违犯学术道德、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情况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基本助学金享受资格1年;如有课程不及格情况者,下一学年基本助学金按照80%比例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请假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1)请假或休学研究生自批准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助学金,复学手续办理完后当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但因病休学的除外;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办理完报到手续当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内的不停发;
(3)博士生在中期考核中分流,需退博返硕的,则按硕士基本助学金标准资助至多1年;
(4)博士期间主动提出退博返硕的,需退还硕、博士基本助学金差额部分;
(5)研究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我校的,不发放基本助学金;
(6)弄虚作假、编造档案骗取基本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发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基本助学金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特殊情况也可按次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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