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及配套方案
学科门类 | 博士生基本科研津贴 (元/年) | 学校配套标准 (元/年) | 导师资助标准 (元/年) |
理工科 | 4000 | 6000 | 6000 |
其他学科 | 4000 | 3000 | 3000 |
(四) “三助”岗位的管理。
1. 助教、助管岗位由学校在每学期末审定并公布。研究生在每学期初向设岗单位申请,由设岗单位统一聘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并停发其岗位酬金。
2.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主聘任、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 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导师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包括科研创新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文体活动奖学金等,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评定组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奖助学金有关政策。各院(部)成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评定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统筹统支,并由学校实施专项管理。凡学校用于研究生奖助金的经费先进入研究生奖助金专项经费,再由该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关于研究生奖助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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