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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