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首部研究生教育质量"国标"的思考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针对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了首部"国家标准"。
观点一:《要求》的出台,更加体现了我国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视
众所周知,随着毕业生数量的增多,每年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也在持续增长,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人数也在增加。据教育部2013年5月的统计数据,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人数已达到1645845人。研究生是否也会被"批量生产",硕士、博士是否也可以靠"混日子"来毕业,已经成为了教育界众多话题中的一个话题。特别是2009年,我国全日制专业硕士开始向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而与这些以"与社会需求相对接"而培养的专业硕士,学术型硕士似乎更强调学生的学术、科研能力,更注意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同时,由于专注于学术研究,一些学术型硕士,在毕业后尽管有着很强的理论功底,然而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却亟待提高。及至博士也出现了此类问题。如果精通理论却不会实践的人才进入高校成为教师,便又会影响更多的学生。此次出台的《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研究生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从法理上有效地避免了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掺水"以及学术研究"闭门造车"的现象。
观点二:《要求》的出台,更好地保障了培养单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权
此次印发的是35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余75个一级学科的基本要求将于年底前印发;此外,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委员会已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拟于明年完成。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能够根据自身特点来培养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无论是2011年编制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3年发布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还是刚发布不久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都提出或确立了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权,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留有空间。可见,本次《要求》的印发,旨在规范拥有自主权的人才培养单位对于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博士、硕士导师进行研究生实际培养提供蓝图,也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标准;对保证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提供,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全社会了解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开展社会监督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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