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助管、助教岗位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导师推荐意见等因素。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五学期学业奖学金标准延续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
各培养单位的实施细则应在研究生入学前(一般每年6月30日前)于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要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应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导师在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助教奖学金导师资助部分和科研专项奖学金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财务部门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合格,但导师未按时划拨应承担的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助教奖学金资助金额时,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创新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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