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或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1、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22、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5)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方式。
2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五种类型: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学
24、如何理解良法善治
(1)所谓"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①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②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④是反映国情、社情、民情;⑤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2)何谓善治
所谓"善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是依法治理,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社会共治,善治是法德合治。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良法善治体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
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25、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必要性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有其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26、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及解决价值冲突的一般原则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解决价值冲突的一般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必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27、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1)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3)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4)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
(5)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28、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国家监督的内容
国家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这种监督也可以分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做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一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可以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29、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其内涵有: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司独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便是平等,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30、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立法要尊重客观规律,反映民意,切合实际,符合科学。
(2)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3)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4)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
(5)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1)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行政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司法领域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3)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4)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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