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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被抓,“枪手”该不该从轻发落


  12月21日上午,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科目开考,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发现一赵姓考生身份可疑。在警方调查下,“赵某”最终承认自己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这是警方官微“@平安黄石”在12月24日发布的消息。

  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请他人代考应该受罚是没有争议的,“枪手”该当何罪就有些争议了。特别是一些“枪手”出自名校,要是从重处罚的话,就得面临开除甚至刑责的后果,难免会让人有种惋惜的感觉。

  其实,相关教育法规和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可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一样的。

  这样处理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请人代考还是给人代考,都构成了对社会公平的伤害。任何考试都不能纵容作弊者,尤其是研究生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号称社会三大考,报考人数多,社会关注度大,事关公民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实现方式,需要特别重视。

  作弊者挑战的是社会公平,他们成功一次就意味着公平规则输掉一次,意味着社会选拔机制输掉一次,动摇的是社会根本。

  能当“枪手”的人想必成绩相当好,本身就是公平规则的受益者,更应该对自己负责,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丢掉诚信,甚至可能丢掉自由和前程,算下来这笔账很亏。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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