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强制猥亵、侮辱罪
概念: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民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限于妇女。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之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不是以奸淫为目的。
民法
12、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保护措施性质的不同包括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2)私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事自助行为或者自卫行为等。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条件十分严格,一般需要如下四个要件:
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③采取的手段适当;
④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按照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的,以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无条件无效,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行为,主张无效的主体没有严格限制;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1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在于: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产生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能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16、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①占有权能,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是一种事实。
②使用权能,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③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收益权。
④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3)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①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②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③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④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17、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18、代物清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有原债务存在;
(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1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是:
①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
②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2)二者的区别是:
①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②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③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20、买卖合同
(1)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标的物无瑕疵。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①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3)支付价款。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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