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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考研法硕考前密押


  31、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基本要求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关联性。依法治国是全局、依法执政是核心、依法行政是关键,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当通盘谋划、共同推进。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生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学

  32、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形式特征

  ①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

  ②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

  (2)宪法的实质特征

  ①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②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33、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1)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违宪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3)违宪审查的程序。

  ①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②审查建议。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前述法律规范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③主动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违宪审查的结果:

  ①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问题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②制定机关不修改的。有权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规范。

  34、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的功能有:

  (1)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3)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3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特征有: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3)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36、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7、合理差别的理由及主要类型

  (1)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

  ①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③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③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任免权。

  (5)监督权。

  (6)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

  法制史

  39、汉朝法律形式

  (1)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

  (3)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事

  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允许审判的官员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即达一万三千余条。

  40、《曹魏律》的成就

  (1)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

  (2)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4)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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