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
(1)概念: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2)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②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犯意,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刑事责任:
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概念: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4)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9、洗钱罪
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10、故意杀人罪
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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